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5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誉山国际汇商一路30号二层203室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绍仁、吴玉婷,均系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晓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梁嘉怡,均系广东合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绍仁、吴玉婷,均系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无需支付长征公司工程款520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有长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并不存在“合同外工程”,也不存在“涉案工程变更新增工程”,一审法院认定长征公司和广州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属于“合同外工程”,结算应参照涉案合同约定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及内容不属于“合同外工程”。2.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及内容不属于“涉案工程变更新增工程”。二、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下,案涉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后,若双方未就工程内容发生变更重新约定计价方式,原审法院应尊重双方对总价包干承包方式的约定。1.双方未就变更路线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未作出新增价款的意思表示,也未签订书面签证。2.**公司对供电方案的确认不能直接认为已放弃了案涉工程合同总价包干承包方式。三、案涉施工合同该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完成过渡方案和永久方案工程。长征公司至今仅完成过渡方案工程,尚未完成涉案工程的永久方案工程。长征公司仍未完成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内容,双方未达到约定的结算条件。1.长征公司未完成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永久方案。2.长征公司仍未完成施工合同的部分工程内容。四、原审判决违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形式设立的初衷,鼓励长征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被上诉人长征公司于二审答辩称,因设计方案变更,增加了合同外工程,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由**公司负担。该增加工程量已经由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合同包干价不包含该增加部分工程价款。案涉工程竣工后已实际使用,具备永久用电方案。双方就合同内的工程纠纷,我方同意另案处理。
原审被告合景公司于二审答辩称,同意**公司的上诉。
长征公司于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长征公司支付工程款2216000元;2.判令**公司向长征公司支付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5821519.08元;3.判令**公司向长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816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合景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合景公司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征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其资质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5年4月24日,**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议标评定,由长征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工程固定总价为11080000元。长征公司在竞标过程中提交的涉案工程《单位工程总结汇总表》《报价》载明其11080000元报价中包含以下部分:1.公变部分(按招标工程量报价)2563206元,2.专变部分(按招标工程量报价)733820元,3.外电缆仅限过渡用电接驳为永久用电工程(按招标工程量报价)252518元,4.誉山变电站周围的24线电缆沟(按招标工程量报价)161025元,5.红线外部分一外电缆进线工程(按招标工程量报价)7306958元,6.增减部分62474元,总价11080000元,总价包干,总价不予调整。
2015年5月21日,长征公司(承包人,乙方)和**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一.涉案工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新新公路东侧。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涉案工程(A03、A04,A05,B04、B05、B06、B08、B09、Bll、B12、B15、B16、C03、C06共14栋),含红线内部分、红线外部分、电房相关土建及配套设施的施工,具体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附件二《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红线内部分的施工内容为:由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公用开关房(含开关房)引至本期工程A03、A04、A05、B04、B05、B06、B08、B09、Bll、B12、B15、B16、C03、C06的户表箱(含电表及表箱),公用开关房引至本期工程专变低压室之间的所有电房建设、电表间建设、设备基础建设及路由建设(电房建设不含建筑主体结构建设内容);由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公用开关房(含开关房所有设备)引至本期工程A03、A04、A05、B04、B05、B06、B08、B09、Bll、B12、B15、B16、C03、C06的户表箱(含电表及表箱)之间所有的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及相应电气连接路由建设(含相应的主材、辅材等);由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公用开关房引至本期专变低压柜(含专变低压柜P01~P08)之间所有的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及相应电气连接路由建设(含相应的主材、辅材等);发电机低压屏至本期工程专变低压柜之间的联络母线;详细内容分为:高压部分、低压部分。2、红线外部分的施工内容为:誉山国际Ⅰ点至誉山变电站电缆工井主干道及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及过渡用电外电缆进线工程。2.1将永和变电站F3公安线敷设至lOkV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房(原有)的lOkV电缆在适当位置斩断,规划从陂头变电站(电源1)Fl0新敷设lOkV电缆与原有电缆驳接至lOkV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房(原有),再从lOkV誉山国际二区3号公用配电站(原有)新敷设10kV电缆至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公用开关房。2.2过渡方案从永和站F2九如干线3号电缆分接箱(环网电源)新敷设10kV电缆至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1公变高压室(在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l公变高压室处G02柜设602开关作为开环点)。2.3电源l由陂头变电站Fl0供电,所带负荷容量为1630kVA(其中专变容量为630kVA、公变容量为lOOOkVA)。2.4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用电应为两路进线电源供电,过渡方案的转接由乙方承担(含涉案工程后期的过渡方案转接为永久用电的一切费用)。过渡方案后期调整为永久用电方案应由誉山变电站供电,此回路作为誉山国际北苑项目环网用途。2.5电缆工井主干道范围:由誉山国际电缆工井Ι点(见设计图纸起点)至誉山变电站。2.6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用电电缆工井范围:由誉山变电站至10KV国际北苑一期公用开关房。3、电房相关土建及配套设施的施工。承包方式: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包本工程的设计变更,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运输(包括装卸车及场内二次转运)、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施工停送电、继保整定、耐压检测、包风险、包综合管理、包报批(本工程所需的供电部门的全部报装、审批负荷)、包验收合格送电,包税金、包调试(含单机调试和试车、联合调试)、包办理开通用电各项手续、涉及电力主管部门手续和费用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三.工期要求。1.开工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于2015年7月3日前竣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及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供电局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并开通永久供电交付甲方使用。工期含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等日子的公历解释。2.乙方必须在上述指定工期内竣工并通过验收,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因出现不可抗力之事件对本工程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甲乙双方协商重新调整工期。3.乙方须服从甲方的交叉作业和/或加班等施工安排。四.工程质量标准。1.乙方为本工程购买的所有主要设备质量、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2.乙方应为本工程提供完整无损的、未曾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全新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所述的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3.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须经过甲方、监理及电力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必须一次验收合格。五.工程造价。1.本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1080000元,具体组成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2.上述固定包干总价已包含设计费、报建费、报装费、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验收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工程量及物价如何增加,工程包干总价均不作任何调整。3.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无论管线走向变化、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量如何增加、市场原材料、人工、运输价格如何变化及外电源接入点的变更等,本工程固定总价不做调整。4.结算方法。(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90个日历天内,乙方按合同要求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指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单等相关有效资料、竣工图(须甲方设计部门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和结算书(一式四份)],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直至收到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3)甲方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尚未完善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补充提供资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积极配合并提供、补充、完善资料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补充、完善资料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结算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双方授权人员一致通过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后,由甲、乙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该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的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应作为本工程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未经甲方加盖公司确认的结算文件以及任何甲方人员签署的工程量确认文件或结算金额确认文件均不能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乙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或其他任何款项。六.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兴业银行开具的2000000元的履约担保函的前提下,甲方支付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20%给乙方作为定金(其中110000元甲方以福朋喜来登酒店或花都喜来登酒店等额消费券的形式支付给乙方,剩余金额以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2)乙方主要设备(指高低压柜及变压器)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15天内支付至本工程固定总价的60%给乙方(扣除甲方上述己支付款项)。3)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及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之日起15天内,甲方支付至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80%给乙方(扣除甲方上述已支付款项)。(4)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办理完成永久供电开通各项手续且通电,交付甲方使用,同时乙方将整套完整的永久供电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等移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妥工程结算后,甲方在15天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扣除甲方上述已支付款项)。(5)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利率为零。保修期满后,本工程经甲方检查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后15天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付清余款。(6)乙方每次收取款项时,须同时提供同等金额有效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发票为止。七.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甲方指派阮浩明135××××7487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督检查,变更签证、验收工程质量、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章追认。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章追认的除外。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1.7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在征得甲方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行使甲方委托的监理职权。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委派阮裕153××××6860为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2.2严格按甲方审定后的施工方案、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及时更换、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十.质量保修。本工程自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永久供电开通之日起计两年保修期,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2.保修期内,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修理通知之日起2日内派人修理,乙方应连续维修并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不到位或中断维修或没有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维修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十二.违约责任。1.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甲方不按期或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的第十五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5.乙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本工程所有供电有关手续及开通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供电,并将本工程交付甲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涉案工程定总价的30%的违约金。6.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通不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拆除、修复等措施,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经返工、拆除、修复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工程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聘请其他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返工、拆除、维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工程或者转包工程,每发现一次,除限期改正其违反行为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针对上述违约行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十三.争议或纠纷处理。2.当事入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5.合同含以下附件: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施工图纸》;附件三:《中标通知书》;附件四:《承诺函》;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条款》等。
2015年7月28日,供电部门就上述工程的送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内容为:1.过渡方案:由余庄站F20新出线路新敷lOkV电缆接入本期新增负荷(1630kVA),再由本期新建综合房新敷lOkV电缆至原永和站F3誉山国际二区3号开关房(将原接于永和F3的誉山国际二区4410kVA负荷转由余庄站F20供电),再将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站由永和站F3公安线2号电缆分接箱改接于永和站F2九如线2号电缆分接箱,形成余庄站F20与永和站F2联络供电。2.永久方案:拆除过渡方案中永和站F2备供电源,保留余庄站F20供电电源,再由誉山站新出两回lOkV馈线与余庄站F20形成末端联络的“3-1”环网结线供电。负荷及供电户数由上述3回馈线均匀承担供给。后根据上述意见涉案工程修改供电规划方案并经供电所审批通过。
2015年10月20日,**公司与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供电方案协议》,其中第六点供电方案约定“1.供电方式:采用lOkV单回路电源供电。由余庄站F20供电,余庄站F20新出线路新敷lOkV电缆至本期新建誉山国际北苑#10综合房(2×500kVA),再由誉山国际北苑#10综合房新敷lOkV电缆至本期新建誉山国际北苑#4专变房(1×630kVA),再由誉山国际北苑#10综合房新敷lOkV电缆至永和站F3誉山国际二区3号开关房,再接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站由永和站F3公安线2号电缆分接箱改接于永和站F2九如线2号电缆分接箱。”
2016年3月9日,长征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永久用电项目借用外电缆管道承诺函》,内容为涉案工程《供用电协议》、施工图已审核通过,现场配电房土建、新建电缆沟走廊及相关室内配电设备(高压柜、变压器、母线槽等)已施工完成并通过中间检查验收,高压电缆也己订购,并随时可以进场敷设并报竣工送电。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原有新新大道中誉山国际门口至公安村路段原为6孔埋管,已使用3孔,剩余3孔未使用,但其已有使用计划。经与供电部门沟通,同意借用该段暂未敷设电缆的空管给我项目敷设相关高压电缆使用,但需我司新铺设2*Φ160电缆管在该路段上交供电部门无偿使用。为此,我司承诺在本项目通电后三个月内前完成该段电缆管道铺设,且涉及埋管的相关费用由我司负责。
2016年7月27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向**公司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同日,**公司确认该检验意见。**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
2016年8月15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尽快完成新新大道中誉山国际门口至公安村路段电缆管沟建设的函》[广供电增函(2016)49号],内容为“贵司于2015年12月18日来函《关于借用外电缆管道申请函》(见附件),申请借用我局原有新新大道中誉山国际门口至公安村路段的备用电缆管沟,并承诺在我局同意施工开挖后3个月内完成该段2*Φ160电缆管的铺设。我局考虑住户急需用电及贵司承诺,于2016年4月同意借用该段备用电缆管沟。目前贵司工程顺利竣工,但并未履行完成新电缆管沟铺设的承诺。现我局基建项目实施急需使用2回该路段的电缆管沟,请贵司务必在8月底前完成新新大道中誉山国际门口至公安村路段新的2*Φ160电缆管沟的铺设。”就该函所述管沟铺设问题,长征公司陈述需要各个部门协调才能施工,其至今未施工,供电局现未主张归还。
2016年12月1日,长征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项目供电局要求增加两孔管未施工扣钱工程款事宜》,内容为长征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通电,但供电局提出需要在外线部分原有管道旁边预埋新增两孔管,大约路径为2.3公里,因涉及到管线手续增城交通局报批手续复杂,目前由于交通局涉及到此线路还需要迁改,因此供电局与交通局迟迟不能答复施工方案,长征公司因此未能施工,长征公司申请,此段增加两空孔管费用长征公司愿意在合同总价上减除55万元作为施工费用,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施工,恳请**公司支付长征公司工程款(供电局验收合格通电前支付节点还剩余121.6万未支付),关于委托支付给第三方的施工费用55万长征公司愿意在结算款中扣除。
**公司为证明敷设上述2回路的费用,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书》,报价金额分别为2122897.08元、2712957.25元。长征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公司、合景公司为证明二者不存在财务混同,分别提交其《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长征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确认,但认为根据上述报告显示二者之间存在2000余万元的借款,该款项占**公司四分之一的现金流,且合景公司无偿还计划,故二者之间存在财务混同。
庭审中,长征公司、**公司共同确认:1.**公司已向长征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864000元;2.涉案新增的工程是指由余庄变电站进入涉案项目的电缆公司,该工程施工有经过**公司同意。**公司、合景公司另陈述长征公司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新新大道中誉山国际门口至公安村路段的电缆管道的铺设工程,该管线应由长征公司重新铺设;长征公司陈述该管道不属于合同内的项目,当时已有管道,其向供电局借用管道铺设电缆,故未重新铺设管道,就该问题其会与供电局协商解决;就上述新增工程,其同意按涉案合同约定的价格按5200000元计算。长征公司、**公司、合景公司未就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
诉讼中,长征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涉及变更新增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821519.08元。**公司、合景公司对该报告不予确认。长征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2000元。鉴定中,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在2021年3月24日的现场勘验过程中,**公司、合景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硕经法院通知未到现场,后**公司员工杨鹏弟到现场勘验并在笔录上签名。**公司、合景公司分别在同年6、7月出具《变更授权委托书》。本案庭审后,**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
原审法院另查明:就涉案工程高压电气部分,长征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1.将永和变电站F3公安线敷设至10kV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房(原有)的lOkV电缆在适当位置斩断,规划从陂头变电站(电源1)Fl0新敷设lOkV电缆与原有电缆驳接至lOkV誉山国际二区公用开关房(原有),再从lOkV誉山国际二区3号公用配电站(原有)依次新敷设10kV电缆至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公用开关房、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l公用配电站。2.过渡方案从永和站F2九如干线3号电缆分接箱(环网电源)新敷设10kV电缆至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1公用配电站(在lOkV誉山国际北苑一期#l公用配电站处设G04柜设604开关作为开环点)。3.采用10kV单回路电源供电。新装公变容量2×500kVA,新装专变容量1×630kVA。4.由新建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公用开关房新敷ZRYJV22-8.7/15kV-3。承包方式:采用高压电缆以及光纤电缆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数量结算,其余工程量按固定工程总造价大包干的形式包干。工程价款:暂定总造价为5200000元等。
广州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日出具《结算书》,长征公司陈述《结算书》中载明的金额5200174.61元就是其因涉案工程多支付的款项。
**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0日,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合景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合景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故本案应当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复函》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长征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结合长征公司、**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工程价款如何确认,原审法院对此阐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从合同目的看,长征公司、**公司的涉案合同的目的是完成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用电工程,具备永久用电的条件,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在2016年7月27日向**公司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及**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可知双方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次,从合同约定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的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公司后90个日历天,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为办理完成永久供电开通各项手续且通电、交付甲方使用,结合上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及**公司自认,可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第三,由于供电局规划变更,涉案工程存在合同外工程,且该工程有经过**公司同意,结合双方未就增加工程另行约定,故该部分工程结算条件应参照涉案合同约定处理。据此,涉案工程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合景公司相应抗辩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其一,就合同内工程,双方约定该部分为固定包干总价,金额为11080000元,因供电局规划变更,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有部分减少,双方就此理应秉持诚信原则,协商处理该部分工程价款问题,但双方就该部分工程是应继续履行或是据实结算至今未能协商一致,亦未就涉案工程内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故对长征公司主张的合同内部分工程价款,本案不予调处,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除。其二,就合同外新增工程,如上所述,该部分新增工程并非长征公司原因所致,且经**公司同意,长征公司已积极履行合同,促成涉案合同目的实现,**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长征公司就该部分工程存在分包行为,因该工程属于合同外变更工程,且已完工并交付使用,长征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公司抗辩长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据理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该部分工程造价为5821519.08元,但长征公司在庭审中已自认同意就该部分工程价款按5200000元结算,且该金额在鉴定造价范围内,故原审法院认定应以5200000元作为该部分工程的造价。该部分工程在2016年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早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故**公司应向长征公司支付上述新增工程款5200000元。同理,对**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接纳。长征公司、**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至今未能结算,系因双方原因所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对各自损失负责,故对长征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合景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合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二者之间财务独立,故长征公司请求合景公司对**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由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鉴定费92000元,由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18日本案二审庭询时,长征公司述称,本案合同外新增工程为从余庄站新出线路铺设10kv电缆工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解除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2022年4月10日施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各方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量;2.因新增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应如何负担;3.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一、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问题。长征公司于一审时提交的《誉山国际北苑总体负荷供电规划图纸》《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用电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中均记载,由余庄站新敷电缆至誉山国际北苑;《供电方案协议》中的“六、供电方案”:1.供电方式,由余庄站F20供电,由余庄新出线路新敷10Kv电缆至誉山国际北苑等。长征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红线外部分施工内容”记载:从永和变电站F3公安线、F2九如干线3号敷设电缆等,并未记载有从余庄站新敷电缆。综上,长征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有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不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因新增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应如何负担的问题。因新增工程并未包含在长征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誉山国际北苑一期别墅(1-14栋)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内。双方在该合同第五条工程总价中关于工程固定包干总价的约定并不适用于新增工程。**公司应对新增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记载,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公司已确认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上诉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文敏
姚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