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24民初1845号
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2区A区A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华附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3512551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8号楼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425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823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票据金额766557.01元及利息(以766557.0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至2023年9月15日暂计3593.24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持有其作为收款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汇票号码分别为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4778、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3429、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1931、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3880,出票日期均为2023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7月17日,四张票据金额分别为396093.91元、276637.25元、24144.66元、69681.19元,共计766557.01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承兑日期2023年7月18日;现票据状态均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2日,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4778,金额396093.91元;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3429,金额276637.25元;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1931,金额24144.66元;210559541052620230202468563880,金额69681.19元;合计766557.01元),收票人为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7月17日。汇票“承兑信息”一栏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字样。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2023年7月18日在电票系统提示付款遭拒付;同年8月25日涉案汇票的“票据状态”栏记载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以追索所有人”。
另查明,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龙翔花城支行4400××××124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766557.01元,并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粤1324财保176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龙翔花城支行4400××××124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766557.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保全费4352.79元,已由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院认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票据的持票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已被拒付。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支付票据款项的情况下,选择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即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766557.01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故,原告请求以766557.01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的涉案票据无关联,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66557.01元及利息(以766557.01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1.5元、财产保全费4352.79元,合计15854.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501.5元、财产保全费4352.7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1501.5元、财产保全费4352.79元,如未按期缴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茜
书 记 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