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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森日利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4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誉山国际汇商一路30号二层203室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日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工业园**日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8号楼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山东**日利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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