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4289号
原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823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