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663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鉴于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2023]11号),“一、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本案为商事案件,按照广东省高院前述规定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应归口办理的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