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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与嵩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325行初46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综合楼**906、907、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财政局。。住所地:嵩县白云大道与翠三街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河南天域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财政局及第三人河南天域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行湘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