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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与嵩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324行初30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综合楼**906、907、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田利民,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嵩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41032500541804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天域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410198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诉嵩县财政局,第三人河南天域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嵩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嵩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