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金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终3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金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柱子,董事长。
原审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金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栾川县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