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万福花园30号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峰。
被申请人: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盛唐至尊20栋3单元3-2817。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