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913号
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南、未来路西1号楼23层2307-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7848250R。
法定代表人:刘伟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辉,河南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东侧(老城镇头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67185730。
法定代表人:杜成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原告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