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特3号
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万达企业孵化器B座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住包头市。
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反诉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属于民事关系、不在仲裁院裁决的范围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包开劳人仲案字[2018]280号仲裁裁决。
郭某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包开劳人仲案字[2018]28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某支付欠发的2018年10月份工资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工作交接手续;三、驳回申请人郭某请求支付拖欠的一个月社保补助的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郭某支付所拖欠奖金的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郭某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驳回反诉申请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查,仲裁申请人郭某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奖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且数额较少,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仲裁院驳回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包开劳人仲案字[2018]280号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故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包开劳人仲案字[2018]280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内蒙古维地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边学武
审判员 胡鹏芳
审判员 青格乐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璐
书记员 张蕾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