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西学与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3257号
原告*西学
委托代理人
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亚平
原告*西学与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学的委托代理人郑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盖房。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对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适格;证据2、建筑合同书一份,图纸变更通知单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承诺的给付3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已经构成违约;证据3、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按照图纸建造的建筑工程造价共计为1037982.26元,鉴定费用为90000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未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盖房。工程已经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037982.2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承包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应当在原告施工完成后支付下余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应当以鉴定结果1037982.26元为依据。超出该部分的诉请不应支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应当以应当支付的欠款额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学工程款1037982.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西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9000元,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共计23200元。原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