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3257号
原告*西学
委托代理人
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亚平
原告*西学与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学的委托代理人郑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盖房。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对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适格;证据2、建筑合同书一份,图纸变更通知单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承诺的给付3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已经构成违约;证据3、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按照图纸建造的建筑工程造价共计为1037982.26元,鉴定费用为90000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未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盖房。工程已经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037982.2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承包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应当在原告施工完成后支付下余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应当以鉴定结果1037982.26元为依据。超出该部分的诉请不应支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应当以应当支付的欠款额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学工程款1037982.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西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9000元,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共计23200元。原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