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

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240X9,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中心,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学,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再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6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西学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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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窦军
审判员*国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