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1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侧市运管所家属楼4号楼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240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台镇晨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5593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被告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