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抗2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再177号民事判决,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9〕410000004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