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抗2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亚达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再177号民事判决,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9〕410000004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