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03民初970号
原告: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15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发的金昇.新港明珠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任务,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31589元的欠条。经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请。
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实际设计费应低于起诉数额,原告诉求数额过高;2、设计工作在2014年,原告之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设计费金额为131589元的欠条,载明:“今欠顺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1589元,图号:2014066”。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付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欠条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故被告抗辩原告之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不予采信;因欠条中记载的设计费数额明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31589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实际设计费应低于起诉数额,原告诉求数额过高”之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15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被告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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