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来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3159号
原告:***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476923403。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一菲,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永光,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来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来凤县公共贸易中心大楼五楼来凤县棚改办公室。
负责人:杨明。
原告***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0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276000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2021年4月20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4月20
日起到实际给付日止,以504000元为基数,每月千分之二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城乡规划设计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6.2款约定“该项目签订合同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276000元”。第7.1.4款“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收到第一笔款项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款项,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8月17日前支付原告第一笔费用,但被告迟迟未予支付。考虑到棚改项目的特殊性,被告要求迅速完成其中4个片区的成果,被告在原告要求的时间内以QQ邮箱的形式提交了电子成果文件,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确认时,被告以棚改项目被政策叫停为由,一直不确认,也不推进下一步工作,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费用,但被告一直不支付。2021年4月20日,被告签收了成果验收确认单。验收单签收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其未支付任何费用。2021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其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催收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来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来凤县委县政府针对棚户区改造成立的临时工作小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依法退还原告***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志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宜均书记员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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