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军政、某某等与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30号
原告*军政。
原告***(又名***。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住所地:涧西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政、****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军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军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