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394号
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80324457J。
法定代表人:袁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瑜,女,1962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6413L。
法定代表人:孟继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娟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