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840号
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杭业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马震疆,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收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霞,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