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625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2013)川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原告本息共计145万元。
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1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管理机关查询股权登记,向证券管理机构查询有价证券信息;4、2017年1月16日向不动产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5、之后总对总网络查控多次提起查询,银行反馈有部分财产信息。6、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热行人银行存款不足额之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被执行人因拒执罪已判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展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