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执行某某与某某、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2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机构代码:1754134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按月息2分),案件受理费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