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754134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一案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在银行抵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建
审判员*忠诚
审判员许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8)豫1602执380号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魏建、*忠诚、许东
书记员:***
评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一案。
记录如下:
魏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一案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在银行抵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忠诚:同意终结本院(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许东:同意终结本院(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合议庭评议结论:同意终结本院(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