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国歌。
被告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银珠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歌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歌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歌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席长风
审判员滑德兴
审判员*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