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75413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现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指定到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为由,请求指定执行,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理由不够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02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由川汇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