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3执1330号
申请人:厦门海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79806848-4。
法定代表人林继续,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广荣,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厦门海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有登记,已查封。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广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志明
审判员蓝树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