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1307号
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0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解放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20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长葛863创新科技园外墙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北侧长葛863创新科技园9-13、15-22号楼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面积380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包工包料49元/平方米。双方又补充一份协议,增加9、10、11、12、13、15、20号楼女儿墙平涂施工,综合单价21.00元/平方米,9、10、11、12、13、15号楼阳台腻子施工,综合单价8.00元/平方米。工程验收后,被告出具一份结算清单,工程价款为1200208.87元。除了质保金未退之外,被告还拖欠164202.6元。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应当由新郑市人民法院或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06月14日在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为新郑市解放南路142号。长葛市并非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长葛市人民法院却受理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明显属于立案管辖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合同并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以其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管城区,即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行为地为长葛,故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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