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聚、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财保425号
申请人:**聚,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解放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聚与被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聚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20115390056324179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