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2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国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南路春光厂内。
法定代表人:赵宗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悦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韩风光,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潘爱红诉被告曾国彬、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4元,减半收取为6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宗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