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27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朱世道,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友谊南路春光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道,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朱世道、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