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旅道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广东旅道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3878-4388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旅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鲍小莉。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旅道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五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撤回五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五案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五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