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82执1502号
申请人: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关于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2018年12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工商登记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妻子**名下的房产一套;2019年5月5日,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882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