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07号
申请人: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西向镇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634076610。
法定代表人:靳贤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永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48号1号楼1单元8层8G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76715284Q。
法定代表人:高崇。
申请人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永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73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河南省郑州银河支行的存款3086.28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商务外环支行的存款1520.49元,冻结以上账户的限额为346913.72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73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