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82财保14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又名***,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沁阳市卡贝尔公寓住宅小区1号楼B单元3层303号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三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