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执1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621。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西装饰材料市场1排2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8224598T。
法定代表人白爱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055956042X。
法定代表人张恩珲,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国正,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069483.49元及利息,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拍卖、变卖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闫国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闫国正名下位于体育路的房产,该房产由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公司的机械设备,存放较久,无实际处置价值,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3069483.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马文佳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