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娜,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西装饰材料市场1排2楼8号。
法定代表人白爱彩。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