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娜,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西装饰材料市场1排2楼8号。
法定代表人白爱彩。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