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9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侣彦静,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西装饰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白爱彩,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单价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不向***支付工程款或发回重审。
***辩称,冠华公司撤离后未通知***,***的工人们继续完成工作,所以双方统计的工程量存在差异,***统计的未完成工程量多统计了半个月。***提交的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墙漆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足以证明***已完成的工程量折合工程款为569963元。实际结算价格应按照双方认定且有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显示的价格计算。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冠华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276963.75元并赔偿损失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冠华公司(承包人)与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荣盛祝福-花语水岸安置区2#、3#、4#、5#楼住宅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冠华公司承包该安置区2#、3#、4#、5#楼住宅公共部分装饰工程,工期为75日历天,总价款7870000元。2017年6月25日,冠华公司祝福紫璟园项目部(委托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祝福紫璟园2#、3#、4#、5#楼公共部分墙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包工包料,每平方14.2元,包括墙漆的上料、下废料及成品保护。该合同甲方代表由***签名,并加盖了冠华公司祝福紫璟园安置地块项目部印章。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及***均进场施工。至2018年6月初,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累计已向冠华公司支付工程款5712000元,为合同总价款的72.58%。冠华公司按照***的要求将部分工程款转账给周淑平、赵保河、赵小刚等人。2018年6月21日,***突然从工地撤场。2018年7月9日,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向冠华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荣盛祝福-花语水岸安置区2#、3#、4#、5#楼住宅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称“在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贵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全部撤场,现场负责人于2018年6月22日至今联系不上,且并未对此撤场行为作出任何说明”,并通知冠华公司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荣盛祝福-花语水岸安置区2#、3#、4#、5#楼住宅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将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量(剩余工程量见附表),剩余工程量系我公司工程部协同第三方监理单位共同现场统计得出”。对于附在该解除合同通知的《祝福紫璟园公共部分室内装饰工程(现场未完工程量)》,***、冠华公司、***对真实性均认可,也认可其中包括了应当由***施工的乳胶漆部分。2018年8月1日,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了《祝福紫璟园公共部分批白部分(已完工程)》,详细列明了已完成工程量的内容及面积,即一遍腻子411.2㎡,两遍腻子30566㎡,两遍腻子已打磨7752㎡,乳胶漆完成7752㎡。该详单上有手写备注的“2018年6月21日之前完成量”,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凯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亦有监理单位胡前林的签名。2018年9月14日,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了《祝福紫璟园项目2#、3#、4#、5#楼公共部分装饰批白乳胶漆工程明细表》,详细列明了完成施工的内容和面积,并备注“本工程包工包料,乳胶漆完成按合同价14.2元/㎡计算,另根据市场价格计算:一遍腻子9.4元/㎡,二遍腻子11.7元/㎡,二遍腻子加打磨12.7元/㎡”,总合计569963元。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凯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亦有监理单位胡前林的签名。***称:这两份清单里所列的面积总计已经超过了我和甲方约定的工程量41606.33平方米,且在6月21日之前原告所施工的部分全部都没有打磨刷漆,有一部分是打了两遍腻子,这在甲方出具的未完成工程量中有记载;市场价一遍腻子5元/㎡,两遍腻子7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过293000元。***称之后又付过20000元,是其工作人员赵小刚转账给***的。***称赵小刚确实支付过20000元,2018年8月30日19500元,2018年8月31日500元,但这20000元已经包括在293000元之中了。同时***提交了一份《冠华装饰付款清单》复印件,该清单列明了每笔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其中最后两笔就是“2018年8月30日19500元,2018年8月31日500元”,该清单还写明“合计293000元,总价569963.75,欠276963.75元,***,2018.9.14”。***称这个清单是写给***的收款证明,原件交给***了。
一审法院认为,冠华公司与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荣盛祝福-花语水岸安置区(即祝福紫璟园)2#、3#、4#、5#楼的公共部分装饰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墙漆工程施工分包给***,***是该涉案工程墙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冠华公司没有将其从建设方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处承包的装饰工程施工完即撤场,且从建设方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故对于***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冠华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冠华公司及***均认可是***借用冠华公司的资质与建设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也认可油漆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冠华公司的名义所签,冠华公司已将其从建设方收到的工程款部分支付给了***,故***应当与冠华公司向***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关于***完成的工程量,冠华公司认可应当由业主(即建设方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对***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确认,现***提交了经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墙漆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且上述两单位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市场价计算了工程款,故该两份确认单足以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量折合工程款为56996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93000元,还应当支付***工程款276963元。对于***辩称的,之后又通过赵小刚支付过***20000元,***认可该20000元,但认为包含在293000中,且提交了收款条的复印件予以佐证,而***没有证据证明该20000元是在293000元之外,故***的该项辩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诉请的损失6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河南冠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6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用冠华公司的资质与建设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冠华公司已将其从建设方收到的工程款部分支付给了***。***是涉案工程墙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与冠华公司向***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冠华公司认可应当由业主(即建设方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对***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确认,依据***提交的经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墙漆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能够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量折合工程款为56996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93000元,还应当支付***工程款276963元。***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单价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