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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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310号
原告***,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建工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颐景名苑****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龙回塘,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龙回塘路**麓谷和润园******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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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高,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为(2021)长高新调字02-号]合法有效;2、六被告共同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为(2021)长高新调字02-号]载明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315000元;3、六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819.13元[从2021年8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并以315000元为基数,315000元×(3.85%÷12月÷30日)×54天=1819.13元];4、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原告丈夫***经人介绍至被告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左右,***在***家居建材城5栋电梯施工过程中因井内光线暗淡、无护栏意外跌落至DT2号电梯井井道导致死亡。后于2021年7月31日经长沙高新区雷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高各代表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就原告丈夫***意外死亡事件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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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支付赔偿款1130000元,签订协议当天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先支付原告500000元,剩余赔偿款630000元于2021年8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同时协议载明被告***、***、**高确认本人均有权代理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如各方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将由签字人被告***、***、**高承担法律责任。截止目前,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仅收到部分赔偿款815000元。因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2021)湘0104民初23310号一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长沙市***管辖范围内,所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及被告湖南省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客电梯有限公司、***、***、**高住所地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龙回塘路**麓谷和润园******,行政区划代码为:430112013002,采用的望城区代码管理,其行政区域归属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而且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之债,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丈夫是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地因事故死亡,该工地在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即本案应由长***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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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特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被告长***,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且其余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沙市***无管辖权,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