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惠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执109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现住址不详,农民。 被执行人:宏恒仓,男,汉族,住西峰区,居民。 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宏恒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甘102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19.88元,对其存款已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宏恒仓有银行存款16000元,对其存款已予以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一辆小轿车,对其车辆的车户已予以查封,因未找到该车辆,对该车辆未实际予以控制,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做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拘留,现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司法制裁措施,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