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惠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6执5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6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峰支行账户内存款333789.50元(含执行费483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6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4834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6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