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惠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6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2249147元,违约金2652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927元,执行费27933元。后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22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933元,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余混凝土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的执行请求权。2200000元案件款以实际履行,案件执行费27933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甘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