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众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山流水家园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26民初3027号
原告: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宁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经营部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众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高山流水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山流水家园项目部,住所地宁县高山流水家园。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农民。
被告:***,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
被告:***,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系庆阳众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系高山流水家园项目部实际施工负责人。
被告:***,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系高山流水家园项目部实际施工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山流水家园项目部、庆阳众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1元予以退付。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