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惠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26执377号之二 关于执行申请人庆阳市惠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09XXXXXXXX19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4.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09XXXXXXXXX19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