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7)洛仲字第1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事项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3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书记员 李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