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311民初4481号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何榢梓、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装修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装修工程保质期是两年,涉案工程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14日已经接近五年,保质期已过,被告不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但此2年指的是施工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期限以外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免除责任。被告以工程验收合格、事故发生在质保期以后为由主张免除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工程应当有合理的使用年限,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倒塌、脱落等问题如非其他原因导致,应认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被告认为外挂石材会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而且外挂石材需要定期保养,脱落位置是原告的杂物平台,上面经常有拖布挂在脱落位置、以及花池、花盆、浇水均会使外挂石材进水,腐蚀挂件造成隐患,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审理中,经本院去现场勘查,石材脱落部分位于原告办公楼西北角大厅上方顶端,脱落位置位于常人不易触及之处,排除了人为因素,且就涉案工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工程存在石材盖板、侧立面装饰条和幕墙金属框架、焊缝的防腐处理、以及挂件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应当认定该涉案工程属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经现场勘查,涉案工程位于原告单位大楼西大厅大门旁墙上,其下方角落有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放置的快递柜,旁边即是一个通道,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外挂石材一旦发生脱落即会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原告在和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类似的严重事故发生,委托鉴定并进行维修合情合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和检测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受伤员工赔偿金15000元的诉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对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保函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与东兴装饰公司签订《石材干挂施工合同》一份,由东兴装饰公司承建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新办公楼裙楼石材干挂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洛龙区开元大道东段863创智广场,双方对工程的承包内容和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责任、保修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年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向东兴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3月14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新区办公楼外立面西北一块石材突然发生脱落,将途经的一名员工头部砸伤,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此支付赔偿金15000元。2019年3月20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致函东兴装饰公司,就石材脱落事故及外立面石材安全隐患排查维修等问题,与东兴装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9日,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石材水平盖板、侧立面装饰条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幕墙金属框架、焊缝的防腐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3、挂件、挂件连接螺栓的材质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此支出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共计26000元。洛阳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和东兴装饰公司对维修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8日与洛阳文北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新区办公楼裙楼干挂石材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73500元。
一、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维修费73500元,检测费26000元,共计99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保函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098元,共计3473元。由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452元,被告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玲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