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特12号
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东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洛阳上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书记员 刘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