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392C,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全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77835601,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保臣,该公司经理。
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6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建设工程设计费1136207.7元,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1年6月1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余款336207.7元;如被告不能按期分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以未给付部分的金额为计算基准,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9443元,由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鉴于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
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
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梦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