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矿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392C。
法定代表人:马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50186874W。
法定代表人:孙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设计费1770630元及违约金531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8元,由被告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
3、另查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本院有系列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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