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352号之一
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8层01、02、03、04、10、11室A1350(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科盟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B5栋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科盟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