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113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南外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7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承担诉讼费59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7870元。被执行人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4000元,双方和解到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琳